乘校车下车后买东西被误伤眼睛致残,谁该负责?

2023-04-07 15:47 来源:常德日报 作者:武大为 通讯员 张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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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还原

2020年9月28日6时许,我市某小学8岁学生童童(化名)乘坐校车上学,在学校门口下车后没有进入学校,而是和同学一起到校门口的小商店买东西。此时,同校的学生唐唐(化名)正在吃东西,童童好奇凑过去看,结果不慎被唐唐手中冰糖葫芦的竹签戳到了左眼。童童感觉眼睛有点模糊,并有疼痛感。恰巧此时上课铃响,童童立马跑进教室,没有告诉老师眼睛被戳伤的事。下午1时许,老师发现童童的眼睛变红,通过询问,才了解童童眼睛被戳伤的情况,并立即告知童童父亲,送童童到医院治疗。

法院审理

经鉴定,童童左眼外伤后致左眼视力下降构成八级伤残。因相关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,童童父亲将唐唐及其监护人、学校、校车公司、保险公司告上法庭。武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唐唐监护人赔偿童童133463.7元、校车公司赔偿童童33865.92元、保险公司赔偿童童98597.77元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,二审维持原判。

律师说法

常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、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主任邹晓邦认为:

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因童童眼睛被竹签戳伤的法律事实发生在《民法典》实施前,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第二款“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,适用当时的法律、司法解释的规定,但是法律、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”之规定,本案应适用当时施行的《侵权责任法》。

本次事故的发生,是由于唐唐疏忽大意,在未确定没有其他人在其旁边的前提下,随意将手中的冰糖葫芦举起或移动造成,故唐唐有一定的过错;根据《湖南省实施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〉办法》第十八条的规定,校车公司应配备随车照管人员,并在学校门口与学校做好交接登记,但校车公司在童童下车时未与学校做好交接登记,故校车公司亦具有过错;学校负有保障学校门口学生安全的义务,应当在校门口安排安保人员值守,防止不法侵害人对师生的侵害,并维护好校门口的师生秩序,督促学生尽早进入校园,以防止学生之间安全事故的发生。本次事故发生在商店门口,也是在学校门口,学校未履行好教育、管理职责,故学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同样具有一定的过错。

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第六条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”第三十九条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,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应当承担责任”之规定,唐唐、校车公司、学校均应当向童童承担赔偿责任。但其中唐唐未年满8周岁,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二条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”之规定,唐唐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;而学校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,根据《保险法》第六十五条“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,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,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”之规定,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,可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童童。

本案中,童童在未确定唐唐是否有身体动作时,就随意凑过去近距离观看,未保持安全距离,导致唐唐手中的冰糖葫芦竹签戳到童童的左眼。故童童自身具有过错。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二十六条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”之规定,童童对自身损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。

综上,一审法院判决唐唐监护人、校车公司、保险公司承担责任,并因受害人有过错,适当减轻其责任是正确的。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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